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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08    点击量: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他人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士学位论文查重制度,根据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方式的不同,主要采取网上查重和专家组查重的方式进行。对毕业论文,采用整篇幅网上查重;对毕业设计,网上只查重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图纸则通过学院、专业的专家组进行查重。

我校学士学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查重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查重工作应在各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经检测,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在30%以上的,视为检测未通过,学院要求学生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学院,进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后,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给出具体审核意见,确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已获得学位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将学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养部门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进一步的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学校在对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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